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委)

概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颁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对海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流程进行了改革,废止了201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11号文》的相关规定,海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

 

1.     核准项目


目前实行核准的管理方式仅限于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涉及敏感国家或涉及敏感行业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     备案项目

 

除上述核准项目之外,其他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中央管理企业:

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地方企业:

投资额<3亿美元:投资主体注册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投资额≥3亿美元: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根据《11号文》第十三条,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最新敏感行业目录为2018年版。

 

根据《11号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均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申报。网络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心底,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根据《11号文》的相关规定,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材料清单

 

1.     境外投资申报文件(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请示)

2.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3.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4.     股权架构图

5.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     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7.     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8.     资金来源真实合规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9.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10.  其它补充文件

 

常见问题

 

Q: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A: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Q: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投资项目,根据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事前没有进行过备案的,现在是否需要补办?

A: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无须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现在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如果现在要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办理。

 

Q: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A:《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Q: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出境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如果需要办理,与保监会办理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

A:如果该笔保险资金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否则不需要。与保监会相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Q: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

A: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Q: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A: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Q:境内企业所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发债,境内企业对其发债行为提供担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A: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境外发债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境内企业需在发展改革部门就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不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Q: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A:没有。

 

Q: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A: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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