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登记(13号文,境外投资)

为进一步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目下和境外投资项目下相关外汇登记。

 

A.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所需材料

 

1.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

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   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   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4.   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B.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所需材料

 

1.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

5.     资金使用计划

6.     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     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8.     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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